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某坤,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村××组。
被告:刘某嫦,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村××组。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相恋,后按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和结婚仪式,2006年××月××日在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共同生育小孩。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两人一直矛盾不断,根本无法在一起相处生活,夫妻间长期处于互不关心、互不来往的冷淡状态。被告脾气暴躁、爱生气、家庭观念不强,经常独自外出并长时间不归,且在外出前后不告知和联系原告。2009年10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正式分居,现已分居长达两年多,期间被告还曾主动向原告提出过一次离婚。
婚后,原被告因均无工作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两人无共同财产。
综上,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据此,原告依照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做出如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5月15日
张某坤诉刘某嫦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坤提交的证据
1、张某坤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各一份共两页-------------(1)
证实:原告张某坤的基本身份情况。
2、原告张某坤与被告刘某嫦的《结婚证》一份一页-------------(3)
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
3、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一页(4)
4、证人胡某飞出具的《证明》一份一页----------------------------(5)
证据3至4证实: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09年10月开始分居,现已分居长达两年多。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