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伟被控故意杀人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伟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伟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被告人周某伟虽然罪孽深重但罪不至死,其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伟具有自首的情节。
被告人周某伟犯罪后在其亲属的说服和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的,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中关于“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只要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周某伟由于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周某伟系夺刀后激情义愤杀人,而非备刀预谋杀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由于本案的作案刀具没有找到,关于作案刀具的来龙去脉也没有查清,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推断出作案刀具应该是由被害人吴某霞准备并首先拿出来的,理由如下:
1、从被告人周某伟的手和脸被刀划伤这一客观事实可以推断出作案刀具首先应该是由被害人吴某霞持在手里,被告人周某伟的手和脸应该是在抢夺吴某霞手中刀具时被划伤的。如果作案刀具是被告人周某伟事先准备放在身上并拿出作案的,他自己的手和脸就不可能被刀划伤,因为身强力壮的周某伟手持刀柄,其手中的刀具不可能被受害人吴某霞抢走进而划伤了被告人的手。
2、被害人吴某霞案发前有备刀防身的需求。由于案发前几天被害人吴某霞与被告人周某伟间的夫妻矛盾就已经很尖锐了,加之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伟跪求吴某霞与他去浙江打工遭到拒绝后说了一句“我是最后一次求你们了,你们不同意,将来不要后悔”的威胁言语。因此,被害人吴某霞有备刀防范被告人的需求。
3、被告人周某伟到案后多次供述作案刀具首先是被害人吴某霞拿出来对着他的,他从被害人吴某霞手中抢刀时手、脸被划伤的。
由此可见,被告人周某伟是在从被害人吴某霞手中抢得刀具,手和脸被划伤以后,才情绪失控,一时冲动、义愤作案的,属于典型的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有准备有预谋的杀人要小一些。
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杀人案件,应酌情从宽处罚,依法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家庭矛盾相对于其他社会矛盾来说,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关于“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酌情从宽处罚,属于依法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四、被害人吴某霞对夫妻矛盾的激化具有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被害人吴某霞长期在歌厅、足浴城做事被被告人怀疑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两人发生矛盾后,被害人并没有采取积极地措施消融化解矛盾,而是冷淡应对,在激化夫妻矛盾和夫妻关系忠诚方面存在过错。
2、被害人吴某霞首先持刀对准被告人,被告人夺刀后一时冲动激情杀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于被害人吴某霞存在上述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条关于“对于因被害方过错的应酌情从宽处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酌情从宽处罚,属于依法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五、被告人周某伟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周某伟平时表现一直良好,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和偶然犯罪。
六、被告人周某伟坦白认罪,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周某伟到案后坦白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多次承诺出狱后愿意承担赡养失去女儿且年迈的岳父岳母的义务,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七、被告人周某伟有患精神病的嫌疑。
根据熟知被告人周某伟的证人吴某菊、徐某辉出具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伟平时生性多疑、脾气暴躁、冲动、性格古怪、被周围人私下里称呼“二百五”, 加之周某伟连续对老婆、小姨子、岳母痛下杀手的反常表现,确实让常人难以理解,因此被告人周某伟有患精神病的嫌疑,建议法院对其做精神病鉴定,以便确定被告人周某伟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八、被告人周某伟还有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人抚养和照顾。
被告人周某伟和被害人吴某霞夫妇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女儿周某力6岁、儿子吴某生1岁,小孩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年迈多病,一旦被告人周某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个小孩便成了无人抚养的孤儿。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某伟从轻或减轻处罚,千万不要对被告人周某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12年11月12日
周某伟被控故意杀人罪辩方证据
一、娄底市看守所对被告人周某伟的《入所体检表》(来源侦查二卷第4页)一份一页--------------------------------------------------------(1)
二、被告人周某伟的受伤照片8张(来源侦查三卷即补侦卷第20至23页)一份四页---------------------------------------------------------(2)
证据一、二证实:被告人周某伟是在抢夺被害人吴某霞手中刀具时手和脸被划伤,说明本案的作案刀具首先应该是被害人吴某霞拿出来的,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周某伟是夺刀后激情杀人而非事先预谋。
三、证人吴某菊出具的证言(来源侦查二卷第64至65页)一份二页------------------------------------------------------------------------------(6)
四、证人徐某辉出具的证言(来源侦查二卷第66至68页)一份三页------------------------------------------------------------------------------(8)
证据三、四证实:周某伟平时生性多疑、性格暴躁,周围人私下里都喊他“二百五”, 证实周某伟有患精神病的嫌疑。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向宗银,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周某伟的一审辩护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周某伟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在贵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某伟被控故意杀人一案中,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发现熟知周某伟的本案证人吴某菊、徐某辉说周某伟平时生性多疑、性格暴躁,周围人私下里都喊周某伟“二百五”,加之周某伟连续对老婆、小姨子、岳母痛下杀手的反常表现,确实让常人难以理解。由于本案人命关天,为了查明被告人周某伟作案时是否具体完整的认知、辨认和控制能力,依照相关法律,特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周某伟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请准许。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 律师
2012年11月12日
附:侦查贰卷P64-68页证人吴某菊、徐某辉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