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光被控非法拘禁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光姐姐王亚楠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光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对起诉书指控王某光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同时也非常赞同起诉书对王某光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海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事实的认定。
二、被告人王某光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王某光不是本案传销窝点的组织管理者。在本案6位涉案人员中被告人建华伟和焦杨留在传销窝点的地位最高,负责组织管理和指挥该传销窝点的传销活动,其两人平时有权外出自由活动并负责食物采购。王某光等其他4人平时也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得离开传销窝点,需无条件服从被告人建华伟和焦杨留的指挥和安排。
2、受害人郭海耿不是被王某光骗来娄底和带进传销窝点的。受害人郭海耿是被一个叫“李思思”的女孩骗来娄底后,由被告人建华伟陪同短暂游玩后带至传销窝点的。
3、在拘禁受害人郭海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光既没有殴打也没有言语威胁受害人,只是在传销窝点领导者建华伟和焦杨留的指挥和安排下,不得已才协助看守和帮忙按了一下受害人的腿。同时当受害人郭海耿的手被玻璃划伤后,被告人王某光还积极为其用毛巾包扎止血。
4、被告人王某光自己也是传销受害者。被告人王某光是在案发前半个月才被骗来娄底搞传销的,来后也遭受了非法拘禁并被迫向传销组织上交了2900元钱,直到被抓前一直被限制在传销窝点,不能离开传销窝点大门外出自由活动。
三、被告人王某光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对其判处管制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1、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30%。
2、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根据以上量刑指导意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据此:
王某光的量刑起点为10个月
王某光的基准刑=[10个月(量刑起点)+2个月(轻微伤)]×[1+20%(殴打情节)]=14.4个月
王某光的最终宣告刑=14.4个月×[1-30%(从犯)] ×[1-20%(坦白)-40%(赔偿谅解)]=4.02个月
即使王某光未被认定为从犯其最终的宣告刑=12个月×[1-20%(坦白)-40%(赔偿谅解)]=5.76个月。
综上所述,无论被告人王某光是被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根据最高院和湖南省高院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经过精准计算,被告人王某光的最终宣告刑均为6个月以下,因此应当对其判处管制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